关于医疗机构病历资料复印
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
各市发展改革委、卫生健康委,驻鲁省(部)属医疗机构:
为规范医疗机构病历资料复印服务收费行为,减轻患者相关 费用负担,根据《医疗事故处理条例》(国务院令第351号)规
定,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:
一、医疗机构应患者要求为其复印或者复制(含打印等)病 历资料的,可以收取工本费,收费标准最高每张(含A4、B5纸 ) 0.2元,双面复印或者复制(含打印等)的按2张计费,不得另
收其他费用。
二、医疗机构应按规定做好收费公示工作,自觉接受发展改
革、卫生健康、市场监管等部门和社会的监督。
三、上述规定自2024年7月1日起执行,有效期至2029年
6月30日。本规定执行之日起,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、山 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《关于医疗机构病历资料复印服务收费标准
的通知》(鲁发改成本〔2020〕910号)废止。
政府信息公开选项:主动公开
抄送:省市场监管局。 | |
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室 |
2024年6月13日印发 |